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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3日 星期三 农历六月十五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1303 日期:2021-08-17 来源:本站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农法字〔2021〕13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农法发〔2021〕8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9


山东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

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指导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坚持依法履职、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协调高效的原则,围绕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着力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推动种业领域侵权套牌、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农作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制售假劣种子、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得到有效制止,耕地数量和质量得到较好保护,耕地保护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更加完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加大种子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以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为重点,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跨区域、重大复杂的案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直接查办或者组织查处、挂牌督办。

(一)严厉打击品种权违法行为。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鲁农种字〔2021〕14号)部署要求,加大对侵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农作物新品种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关侵权案件或违法线索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发现确有侵犯品种权行为的,要及时告知品种权人,支持其依法提起侵权诉讼,并向人民法院积极提供行政执法取得的相关证据。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品种权侵权案件,以及假冒授权品种案件,从严从重处罚。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违法行为。聚焦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春秋重要用种季节,对种子基地、企业和市场开展全面彻底的检查,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1.对制种基地,要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许可、委托合同、品种权属、亲本来源、产地检疫情况等内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行为。

2.对种子生产企业,要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产地检疫证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对发现问题及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严厉打击无证生产销售、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3.对种子市场(含网络销售),要重点检查农作物种子包装标签、购销台账、植物检疫证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重点检查种畜禽品种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猪)冷冻精液等问题,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电商渠道种子经营行为监管,确保生产用种安全。

4.对种子使用环节,要重点检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用种情况。对经营、使用环节发现的种子违法案件,要同步开展溯源调查,一查到底。

(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6号)要求,种子质量监管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随机抽查计划,科学制定抽检计划,合理确定重点品种、检测对象、质量指标。

1.科学安排抽检任务。重点抽检制种、生产经营环节。对制种基地抽检,主要检测转基因成分;对种子生产经营环节抽检,主要检测真实性、转基因成分和质量指标。省级抽检侧重于制种基地和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市、县级抽检侧重于一般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

2.规范抽检工作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种子监督抽查、扦样和检测,认真制作现场笔录和扦样单等,做好样品确认等证据固定工作,确保每个样品证据材料完整可靠,抽检公正、规范、科学。

3.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主体“黑名单”制度,对投诉举报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检查抽查频次,有效地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三、加强耕地保护利用检查执法

(一)积极开展耕地保护摸排巡查。充分利用经常深入乡村和田间地头的时机、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按照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的要求,积极开展耕地保护情况摸排巡查,主动了解耕地保护、撂荒和非法占用情况。要将发现的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撂荒等情况纳入耕地种粮情况动态监测评价内容。要建立耕地保护巡查摸排记录分门别类进行相应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范围、有权处理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要及时通报或移送有关部门。要将耕地摸排巡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案件或线索移交移送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二)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行为。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衔接合作,严格履行《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有关土地管理保护执法职责,依法依职能查处破坏耕地、破坏或者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未按规定回收农药和肥料等包装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举报电话和其它受理方式,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明确专岗专人,全程跟踪管理,实时受理、快速查办、及时反馈。积极探索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发动社会各方参与,实现共管共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上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移交的案件和问题线索,要立即跟进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农业农村部转办案件反馈率要达到100%。

(二)健全完善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与行业管理机构的协作配合,强化“检打联动”,行业管理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向行政执法机构移交。健全完善与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和公安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种子和耕地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三)健全完善考核通报机制。农业农村部已将种业执法和耕地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列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评价体系,作为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示范窗口创建的重要依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种业执法和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纳入本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辖区内问题严重或整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地方,要及时约谈或通报。省农业农村厅将视情况约谈问题突出市或者在全省进行通报。

(四)健全完善执法保障机制。充分认识服务种子和耕地两个要害的重要意义,细化工作任务,完善制度机制,压实执法责任,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改善执法装备条件,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积极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健全完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案例交流,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积极培育和指导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设立相对应的行业调解组织,依法为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广泛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信息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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